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硬笔书法协会是昆山市书法家协会指导的硬笔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业余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硬笔书法协会是联系广大硬笔书法家、书
法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硬件书法艺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书法自身的特点积极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受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场所在江苏省昆山市正仪书法活动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辅导会员进行书法创作;
2.培养会员对书法法艺术欣赏能力;
3.会员间进行学术交流;
4.会员间进行书法作品观摩;
5.对成人进行书法培训;
6.对少儿进行书法培训;
7.承办书法展览;
8.组织会员进行学术研究;
9.在艺术上接受中国书协、江苏省书协、苏州市书协和昆山市书协的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荣誉会员特指热衷于硬笔书法事业,对本协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人会申请书;
2.在理事会上讨论、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即为本协会会员。
3.由昆山硬笔书法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关书法的社会各项活动有参加权,如:市级、省级以上的各种展览;
7.充分利用本协会网络、信息等资源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社会共益及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没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长联席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联席会在决议事务时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有奉献精神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人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企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章程经2002年8月9日修改后已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没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长联席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理
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联席会在决议事务时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联席会至少半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有奉献精神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人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企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章程经2002年8月9日修改后已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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